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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江县促进外贸进出口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04来源: 合肥尊龙凯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者:合肥尊龙凯时科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推进我县外贸进出口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推动县域外向型经济实现新超越,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对年进出口额平稳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
        1.对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上台阶给予奖励。对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奖)。
        2.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对我县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实绩(海关数),进出口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1元的奖励。为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进出口规模,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对企业当年进出 口增量部分每美元另给予人民币0.02元的奖励。新增企业按照 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的奖励。原则上与市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贴息条款县级分担部分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239 号)执行。

    1. 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对进出口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或参加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支持(或组织参加)的重点国内展会,给予企业参加境内展会费用(展位费、布展费)50%的补贴。
        3.外贸企业境外新设销售网络,单个项目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年出口额 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级给予不超过5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按年度实际缴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20%补贴。
      (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纳入跨境电商合肥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 对进入平台所缴纳的费用给予70%补贴。
      (五)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 ).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 ). IT 服务管理(IS020000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09001 )、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 )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照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奖励,执行金额增量部分每美元另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当年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金额按照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奖励。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每美元另给予人民币0.01元奖励。(在岸、离岸执行额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八)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县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与市级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九)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 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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