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供应商疑问回复内容
产品技术参数中标注“★”的条款和所投产品环保水平条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检测报告要求如下: 检测报告须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检验报告中的 受检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提供查 询截图。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得分。(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 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 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具有 CNAS 和 CMA 标识;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提供查询截图。该条款有明显抬高门槛的嫌疑;
事实依据:CNAS标志是国际互认,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适用对象是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可的法律依据是 ISO/IEC17025:2005;其在中国境外和出口贸易有效,是面向国际出具的“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在我国境内并不适用。我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早已开放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工作,只要通过CAM认证即为合法合格的检测机构,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①CNAS认可是机构的自愿行为,CMA是政府的强制性行政许可,针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的强制考核。 ②两者适用范围不同,CNAS 是国际互认。CMA 在中国境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以上所质疑事项故意抬高投标门槛,让省内厂家毫无优势可言。 望公证人员查证,给每一位合格投标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请求:希望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认真修改评分标准,将评分标准重新规划,让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1.原磋商文件P24页产品技术参数注(3)为
“检测报告要求如下:
检测报告须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检验报告中的受检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 , 并提供查询截图。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得分。”
现变更为:
“检测报告要求如下: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检验报告中的受检单位与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名称须一致,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2.原磋商文件P26页所投产品环保水平注(1)为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具有CNAS和CMA标识;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提供查询截图”
现变更为: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具有 “CNAS”和“ CMA ”标识;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部分 延期内容
1.本项目磋商时间调整到“2023年9月8日10:00”;
2.本项目磋商地点调整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四)。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四部分 补充说明
本项目有最新工程补图发布,请注意查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尊龙凯时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黄路与店忠路交口以东、白马山以西、沿长黄路长约6公里路段两侧各1公里范围
联系人:潘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第一部分 供应商疑问回复内容
产品技术参数中标注“★”的条款和所投产品环保水平条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检测报告要求如下: 检测报告须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检验报告中的 受检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提供查 询截图。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得分。(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 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 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具有 CNAS 和 CMA 标识;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提供查询截图。该条款有明显抬高门槛的嫌疑;
事实依据:CNAS标志是国际互认,属于机构的自愿行为,适用对象是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认可的法律依据是 ISO/IEC17025:2005;其在中国境外和出口贸易有效,是面向国际出具的“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在我国境内并不适用。我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早已开放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工作,只要通过CAM认证即为合法合格的检测机构,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①CNAS认可是机构的自愿行为,CMA是政府的强制性行政许可,针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的强制考核。 ②两者适用范围不同,CNAS 是国际互认。CMA 在中国境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以上所质疑事项故意抬高投标门槛,让省内厂家毫无优势可言。 望公证人员查证,给每一位合格投标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请求:希望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认真修改评分标准,将评分标准重新规划,让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答: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1.原磋商文件P24页产品技术参数注(3)为
“检测报告要求如下:
检测报告须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检验报告中的受检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 , 并提供查询截图。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不得分。”
现变更为:
“检测报告要求如下: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检验报告中的受检单位与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名称须一致,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2.原磋商文件P26页所投产品环保水平注(1)为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具有CNAS和CMA标识;检测报告须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并提供查询截图”
现变更为: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封面须具有 “CNAS”和“ CMA ”标识;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核实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部分 延期内容
1.本项目磋商时间调整到“2023年9月8日10:00”;
2.本项目磋商地点调整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四)。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四部分 补充说明
本项目有最新工程补图发布,请注意查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尊龙凯时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黄路与店忠路交口以东、白马山以西、沿长黄路长约6公里路段两侧各1公里范围
联系人:潘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