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招标文件评分条款中要求供应商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网上中标公示截图;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
(4)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疑问:我公司关于多联机中央空调的中标业绩很多,但是有些并非政府采购项目,所以不是在网上实行公开招标,故无法提供网上中标公示页面截图,但项目业绩均为真实。
建议修改为:供应商业绩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网上中标公示截图或发票;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
(4)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评分条款中“2019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在国内参建或承建的建设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6 分。”
疑问:本工程为暖通专业工程,建筑总承包企业对于承揽此类专业工程并不具备专业优势。如果在上述暖通工程招标中将上述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则会屏蔽在技术上具有暖通工程专业施工经验的优秀机电专业承包单位,显失公平。另,许多建筑总包企业虽具有机电专业承包资质,但事实上他们也只是做土建专业。再者,上述奖项常见于建筑总包企业,我公司认为如在上述暖通工程招标文件中将上述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则显然具有排他性,有失公允,且可能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建议:取消上述评分条款。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所投产品: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变频器基板、主控板为同一品牌的,得 5 分”
疑问:据了解,市场上只有合资品牌满足此项评分条款,而国产及外资品牌均不满足,故此评分项具有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为了让各品牌之间充分竞争,建议删除此评分项。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
1、原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01月16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1月17日10:00”;
2、原磋商时间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01月16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1月17日10:00”;
3、磋商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楼评标室(九)。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习友路3333号
联系人:曹工
联系方式: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3年1月13日